N海都全媒體采訪人員黃曉蓉
近日 , 泉州惠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消防刑事案件 , 犯罪嫌疑人陳某因感情糾紛故意放火 , 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 。
4月11日深夜 , 惠安縣一民房發生火災 , 所幸撲救及時 , 火災未造成嚴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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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安、消防聯合偵查推斷 , 此次火災系人為原因導致 , 并很快鎖定犯罪嫌疑人陳某 。
據犯罪嫌疑人陳某供述 , 該房子是其女友親戚提供給他們兩人居住的 , 因與女友多次鬧分手 , 案發當日再次吵架 , 一怒之下 , 他便將燃著的香煙扔到住處床上并繼續用打火機點燃蚊帳 , 還錄視頻發朋友圈 。 其女友發現后報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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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 , 被告人陳某為泄私憤故意實施放火行為 , 危害公共安全 , 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 。 鑒于被告人放火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 , 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 愿意接受處罰 ,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 故對其作出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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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放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 , 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 ,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五條 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編輯:陳江燕
【惠安縣|故意放火還發朋友圈,惠安一男子被判三年五個月】實習生:吳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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