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北青網本報訊 馬某與楊某于2017年2月登記結婚 依法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系即告終結 鄭州一男子以“假離婚”為由拒付撫養費未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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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馬某與楊某于2017年2月登記結婚 , 后于2020年12月登記離婚 。 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婚生女萌萌由女方楊某撫養 , 男方馬某享有探視權 , 馬某應于每月15日支付人民幣一千五百元整撫養費 , 直到孩子18周歲為止 。 ”然而一段時間后男方卻拒付撫養費 , 并聲稱雙方系“假離婚” 。 該案經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 判令男方馬某按照雙方約定的每月1500元的標準向婚生女萌萌(化名)支付撫養費至其年滿18周歲止 。
萌萌于2022年1月訴至法院 , 稱馬某未按照《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支付撫養費 , 請求判令被告馬某支付所拖欠的撫養費19500元 , 并按照馬某與楊某的離婚協議書約定 , 每月支付1500元的撫養費至萌萌年滿18周歲止 。
【本文轉自:北青網本報訊 馬某與楊某于2017年2月登記結婚 依法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系即告終結 鄭州一男子以“假離婚”為由拒付撫養費未獲法院支持】馬某在法庭上辯稱 , 二人為了配合家里的拆遷辦理了“假離婚” 。 因為是假離婚 , 兩人所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直接套用別人的模板 , 馬某并沒有在意撫養費的問題 , 匆忙簽了字 。 而且雙方并沒有就撫養費問題與楊某進行商量 , 故其不應支付每個月1500元的撫養費 。
法院審理后認為 , 離婚后 , 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 , 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 。 馬某與楊某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 雙方亦按照協議辦理離婚登記 , 故被告馬某應按照《自愿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履行撫養義務 。 原告萌萌主張被告馬某支付所拖欠的撫養費19500元 , 并要求被告馬某按照《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于每月15日按照每月15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至萌萌年滿18周歲止的撫養費的請求 , 符合協議約定 , 應予以支持 。 法院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 , 作出民事判決:馬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萌萌支付所拖欠的撫養費19500元 , 并按照《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 , 于每月15日按照每月1500元的標準向萌萌支付撫養費至萌萌年滿18周歲止 。
判決生效后 , 馬某并未履行 , 楊某帶著萌萌向惠濟區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 8月10日 , 在執行法官的努力下 , 萌萌拿到了被拖欠已久的2.1萬元撫養費 。
(魯維佳張曉靜)
■法官說法■
所謂“假離婚”一般是指 , 夫妻雙方在無真實離婚合意的情形下為達到某種目的而合謀暫時“離婚” , 等目的達成后再復婚的離婚行為 , 目的通常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或者獲得某種非法利益 。 近年來 , 因“假離婚”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 。 然而 , 法律上并沒有“假離婚”這一概念 , “假離婚”行為不僅不受法律保護 , 還存在著“真風險” 。 事實上 , 無論夫妻雙方是否具有真實離婚的合意 , 只要夫妻雙方依法辦理離婚登記 , 婚姻關系即宣告解除 , 離婚協議中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協議事項即發生法律效力 。 即使兩人仍然共同生活也只是同居關系 。 一些當事人自認為是“假離婚” , 所以在辦理離婚登記過程中對財產的處理、子女的撫養等方面約定也很隨意 , 然而一旦離婚后對方反悔不愿復婚 , 因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事項對簿公堂 , 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糾紛 。 例如夫妻雙方會為了逃避債務 , 在辦理離婚登記時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 , 另一方“凈身出戶” , 然而無論是“臨時起意”還是“早有預謀” , 如果擁有財產的一方拒絕復婚或將財產出賣 , 另一方將無法要求償還、索賠 , 陷入“人財兩失”的尷尬境地 。 因此 , 婚姻不是兒戲 , 離婚登記不可逆轉 , 用離婚考驗人性、規避法律的行為注定是行不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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