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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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人勞動時間 。
以上就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內容是什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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