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喝多了酒 , 仍將車借其駕駛上路 , 最后雙雙因“醉駕”獲刑 。 如此“仗義” , 到底冤不冤?
【|明知朋友飲多酒仍“仗義”借車,結果悲催了……】余某和王某是好友 。 某日 , 二人一同參加完聚會后 , 余某在明知王某喝了不少酒的情況下 , 仍將自己的一輛小型轎車借給王某駕駛 。
隨后 , 王某駕車行駛至某路段時被交警查獲 。 經抽血檢驗 , 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3.48mg/100ml , 屬醉酒駕駛 。 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余某犯危險駕駛罪 。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 , 判處拘役一個月 , 緩刑二個月 , 并處罰金一千元;被告人余某犯危險駕駛罪 , 判處拘役一個月 , 緩刑二個月 , 并處罰金一千元 。
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經辦法官李文欣指出 , 本案中 , 被告人王某無視國家法律 , 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 , 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余某作為機動車的所有人 , 明知被告人王某飲酒仍將機動車交由其駕駛 , 主觀上放任他人實施危險駕駛行為 , 且實際提供車輛讓其駕駛上路 , 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 。 故被告人余某、王某應認定為共同犯罪 , 均以危險駕駛罪論處 。
經辦法官提醒:“車匙給出去了 , 但責任甩不了!”
司法實踐中 , 機動車駕駛人與非駕駛人構成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的情形不在少數 。 日常生活中 , 我們與朋友聚餐 , 經常面臨被勸酒、酒后借車、酒后乘車等問題 , 無論朋友感情有多深 , 都要牢記“開車不喝酒 , 喝酒不開車!”若明知他人駕車 , 仍力勸其喝酒;或明知他人可能醉酒 , 仍然借車其駕駛 , 或者指使、慫恿其駕車 , 均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 如因此發生交通事故 , 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毀的 , 還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采訪人員:章程 通訊員:增法宣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林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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