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意外身故,百萬賠償匯入妻子賬戶,婆婆索要無果,法院判了!( 二 )
二、受害人死亡相關賠償金的分割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 ,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 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 造成殘疾的 , 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 , 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 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 , 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 ,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
根據上述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 除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如有發生)支出的合理費用 ,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項目 。 在分割時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第一 , 墊付的費用先行扣除 。 比如死者在受傷后、死亡前進行了治療而墊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以及之后墊付的律師費、訴訟費、喪葬費等費用 , 應當先行扣除 。
第二 , 有明確的權利人的賠償項目屬于特定的權利人 。 比如被扶養人生活費 , 系根據死者生前具有的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數以及被扶養人扶養年限等實際情況來確定的 , 屬于具有明確的權利人的賠償項目 , 歸屬于各權利人 。
第三 , 未明確權利人的賠償項目可以采取不等額分割的原則 。 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或者生效判決未明確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項目 , 應視為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 。 在分割該部分賠償金前 , 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交通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以及專屬于各權利人的費用后 , 再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 , 根據各權利人現實需要、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以及維護家庭和諧等原則進行適當分割 , 并非一律等額分割 。
綜合:益陽市大通湖區法院、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湖南高院
來源:石家莊普法返回搜狐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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