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意外身故,百萬賠償匯入妻子賬戶,婆婆索要無果,法院判了!
上有高堂 , 下有妻兒 。
一場意外 , 男子撒手人寰 。
巨額賠償全匯入妻子賬戶 ,
婆婆分文未得 。
老人無奈訴至法院 ,
要求與兒媳、孫子三人均分賠償款 。
法院會支持嗎?
請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生前是某物流公司駕駛員 , 2020年7月 , 李某在履行工作職責時因發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 。 李某生前與兄、姐共同贍養母親吳某 , 與妻子劉某共同撫養兒子小亮 。
李某死亡后 , 婆婆吳某委托兒媳劉某全權處理理賠事宜 。 劉某通過聘請律師進行訴訟等方式 , 共獲得工亡賠償、保險理賠、交通事故賠償款等180余萬元 , 其中包括有明確權利人的吳某的贍養費1.6萬余元、小亮的撫養費12萬余元 。
劉某在支付律師費、喪葬費和其它費用后 , 剩余的款項全部存入了自己名下的銀行賬戶 , 沒有與吳某進行分配 。 吳某經多次索要無果 , 遂將兒媳劉某、孫子小亮訴至法院 , 要求分配全部賠償款的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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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益陽市大通湖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 , 原、被告均系死者李某近親屬 , 因李某意外死亡獲得的180余萬元賠償款中 , 有明確權利人的贍養費、撫養費應歸相應權利人個人所有 , 其余部分為死亡賠償金 , 屬原、被告三人共同共有財產 , 婆婆吳某、兒媳劉某、孫子小亮三人均有依法分割該財產的權利 。
在分割該賠償金時 , 應先扣除實際支付的律師費、喪葬費用等合理費用 , 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 。 因小亮年幼 , 為有利于他的健康成長 , 應當在扣除相應費用后的160余萬元共有賠償金分配中適當照顧 , 酌定分配小亮共有賠償金的40% , 吳某和劉某各30% 。
最終法院判決:劉某返還吳某共有賠償金分配份額和贍養費 , 共計50余萬元 。
法官說法
一、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第一 ,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 死亡時遺留意味著“遺產”應當是死者生前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 。 第十三條規定 ,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 , 終于死亡 。 受害人一旦死亡 , 其權利能力即行終止 , 不再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 當然也不能以主體資格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 所以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 , 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 , 死亡受害人的債權人也不能主張受害人近親屬在獲賠死亡賠償金的范圍內清償受害人生前所欠債務 。
第二 , 死亡賠償金是一種財產性質的權利 。 死亡賠償金并非“賠命錢” , 生命無價 , 不能用金錢來衡量 。 同時 , 死者一旦死亡 , 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主體資格即行終止 。 因此 , 死亡賠償金不是賠給死者的 , 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 。 雖然受害人死亡也是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后果之后 , 但計算“死亡賠償金”時 , 真正的損害后果是與受害人構成“經濟性同一體”的近親屬未來收入的減少 。 故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為財產損害賠償 , 屬于死者近親屬具有人身專屬性質的法定賠償金 。
第三 , 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主體為受害人近親屬 。 因受害人死亡導致受害人近親屬未來收入減少 , 故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 , 且具有人身專屬性 。 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 , 第一順序為配偶、父母、子女 , 只有第一順序的近親屬完全不存在時 , 才由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為賠償權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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