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民事判決書最新 一審民事判決書真實范文】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20)贛01刑初50號公訴機關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朱X紅 , 女 , 漢族 , 1969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長豐縣 , 公民身份號碼3401211969XXXXXXXX , 住長豐縣雙墩鎮X村X村民組 。系被害人陸X明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陸X東 , 男 , 漢族 , 1992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長豐縣 , 公民身份號碼 3401211992XXXXXXXX , 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陸X明之長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陸X升 , 男 , 漢族 , 1995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長豐縣 , 公民身份號碼3401211995XXXXXXXX , 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陸X明之次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陸X琴 , 女 , 漢族 , 1996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長豐縣 , 公民身份號碼 3401211996XXXXXXXX , 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陸X明之女 。上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同的訴訟代理人劉靜潔 , 安徽眾城高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勞榮枝 , 化名“陳佳”“沈凌秋”“雪莉” , 女 , 漢族 , 1974年12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 , 公民身份號碼36040319741214XXXX , 中專文化 , 無業 , 戶籍地九江市潯陽區濱江東路X號X組X室 , 住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濱江南路X號X室 。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 , 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綁架罪、搶劫罪于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現羈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陳通華、王國強 , 江西英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以洪檢二部刑訴[2020]2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綁架罪、搶劫罪 , 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在訴訟過程中 ,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 , 于同年11月12日、12月18日召開了刑事部分的庭前會議 , 12月21日、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 。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劉彤彤、董麗娟、檢察官助理胡慶文出庭支持公訴 ,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朱X紅及其訴訟代理人劉靜潔 , 被告人勞榮枝及其指定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陳通華、王國強到庭參加訴訟 。2020年11月13日 , 經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 本案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 。2021年2月28日 ,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 本案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 。2021年5月24日 ,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 本案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 。2021年8月10日 ,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 本案再次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 。現已審理終結 。檢察院指控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勞榮枝與法子英(另案處理)系情侶關系 。1996年至1999年間 , 二人共謀且分工明確 , 由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做陪侍小姐(俗稱“坐臺”)物色有錢人為作案對象 , 分別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溫州市、江蘇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實施搶劫、綁架及故意殺人犯罪 ,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996年6月 , 被告人勞榮枝與法子英來到江西省南昌市 , 租住于南昌市西上渝亭X號X單元X室 。勞榮枝化名“陳佳”在南昌市“愛樂音”夜總會做陪侍小姐 , 并與法子英共同確定了被害人熊X義為作案對象 。同年7月28日中午 , 勞榮枝打電話將熊X義誘騙至其租住處 。事先躲藏在室內的法子英持刀出現并威脅熊X義 , 勞榮枝和法子英共同將熊X義手腳捆綁 , 從熊X義身上搶走金項鏈、手表及家房門鑰匙等財物 , 并威逼其說出家庭住址 。期間 , 法子英將熊X義勒死并分尸 , 將尸塊分裝入兩個蛇皮袋、兩個牛筋包中 。當日傍晚 , 勞榮枝持熊X義家房門鑰匙前往南昌市芭茅一巷X號X室試開門鎖后返回 。當日晚上 , 二人攜帶尖刀前往熊X義家 , 在割斷熊X義家對面住戶門口電話線后 , 用在熊X義身上搜到的鑰匙打開房門進入房間 , 由法子英使用尖刀、繩子和皮帶等物對被害人張甲(熊X義妻子)進行人身控制 , 勞榮枝在房間翻找財物 , 搶得金銀首飾、現金、債券等財物 。期間 , 法子英用皮帶將張甲勒死 , 用裙帶將被害人熊X璇(熊X義女兒 , 3歲)勒死 。隨后 , 勞榮枝與法子英逃離南昌市 , 來到江西省九江市法子英母親家 , 將在熊X義處及其家中所搶財物交由法X華(法子英姐姐)保管 。經鑒定 , 被害人熊X義系被人勒頸窒息死亡后分尸 , 被害人張甲、熊X璇系被人勒頸窒息死亡 。經南昌市價格中心估價 , 所搶財物價值人民幣30274.13元 。另搶得現金人民幣8090元 , 港幣110元 , 美元10元 , 江西郵電企業債券人民幣1000元 , 銀行存單共計人民幣95000元 。1997年9月 , 被告人勞榮枝與法子英來到浙江省溫州市 , 住于溫州市新甌飯店 。二人繼續沿用前述作案模式 , 勞榮枝在溫州市浦發KTV 做陪侍小姐物色作案對象 。勞榮枝在與被害人梁X春商談轉租住房事宜過程中發覺梁X春有錢 。同年10月10日 , 勞榮枝與法子英以租房為名來到溫州市中僑大樓X幢X室梁X春住處 。進入房間后 , 法子英持刀威脅梁X春 , 勞榮枝用電線、布條等物將梁X春手腳捆綁 , 搶得歐米茄手表一塊及手機一部等財物 。二人又逼迫梁X春打電話騙一有錢人過來欲再次實施搶劫 。梁X春便以身體不適為由請被害人劉X清(浦發KTV領班 , 外號“莎莎”)過來 。期間 , 盧X靈(化名“盧慧”)知曉后前來查看 , 由勞榮枝為其開門 , 法子英持刀藏于房內 , 梁X春見不是劉X清便打發盧X靈離開 。后劉X清到來 , 二人使用同樣手段 , 由法子英持刀威脅 , 勞榮枝用電線、繩子等物將劉X清手腳捆綁 , 搶得劉X清手機一部 , 并逼迫其交出銀行存折及密碼 。之后 , 法子英留在現場 , 勞榮枝攜帶搶得的一部手機及劉X清的存折到溫州市匯源城市信用社環球儲蓄所取出人民幣25750元 。勞榮枝打電話通知法子英錢已取出 , 然后前往新甌飯店收拾東西后逃離 。期間 , 法子英用電線、皮帶等物將梁X春、劉X清勒死 。經鑒定 , 被害人梁X春、劉X清系被他人勒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1998年夏天 , 被告人勞榮枝和法子英來到江蘇省常州市 , 租住于常州市東蒼橋路X幢X單元X室 。二人繼續沿用前述作案模式 , 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做陪侍小姐物色作案對象 。某晚 , 勞榮枝誘騙被害人劉甲至其租住地 , 事先躲藏在室內的法子英持刀威脅劉甲 , 并刺破劉甲胸口 。勞榮枝用事先準備好的鐵絲將劉甲捆綁在扶手椅上 , 二人對劉甲進行人身控制并以剝奪生命相威脅向其勒索財物 。期間 , 法子英離開現場欲將劉甲停在樓下的汽車挪走 , 勞榮枝在單獨看管劉甲期間 , 再次以剝奪生命相威脅 。在取得劉甲放在汽車上包內的人民幣5000元之后 , 二人逼迫劉甲打電話給其妻子索要財物 。次日上午 , 劉甲打電話給妻子要求其將家中所有現金帶到指定地點 。二人商議由勞榮枝前往指定地點將劉甲妻子帶回出租房 , 如勞榮枝未按時歸來 , 法子英則將劉甲殺害 。隨后 , 勞榮枝將劉甲妻子帶回 , 并取得人民幣70000元 。取財后 , 勞榮枝和法子英先后離開現場 。1999年6月 , 被告人勞榮枝和法子英來到安徽省合肥市 , 租住于合肥市XX小學XX樓X室 。二人繼續沿用前述作案模式 , 勞榮枝化名“沈凌秋”在合肥市“三九天都”歌舞廳做陪侍小姐物色作案對象 。法子英以“關狗”為名 , 提前定制了一只鋼筋籠 。同年7月22日上午 , 勞榮枝將被害人殷X華誘騙至租住處 , 法子英持刀威脅殷X華 , 勞榮枝則用繩子將殷X華手腳捆綁 。之后 , 二人將殷X華關進事先準備好的鋼筋籠內 , 并用布條、鐵絲將殷X華手腳捆綁于鋼筋籠上 。為逼迫殷X華盡快交付財物 , 法子英當場威脅殷X華要殺一個人給他看 。當日中午 , 為存放尸體 , 勞榮枝購買一臺舊冰柜放于租住處客廳 。隨后 , 勞榮枝看守殷X華 , 法子英則到合肥市六安路以有木工活為由將被害人陸X明騙至租住處 。法子英在廚房用刀將陸X明殺害 , 并將其頭顱割下拿給殷X華看 , 將陸X明的尸體放入冰柜 , 并同勞榮枝一起將冰柜推至次臥 。當晚21時許 , 殷X華給妻子打電話要求其準備錢到合肥市長江飯店與法子英見面 , 并按勞榮枝和法子英要求書寫二張字條 , 交待其妻子一定要配合 , 對方是職業綁架人員 , 且當自己面殺了一個人 。勞榮枝在字條上添加了“少一分錢我就沒命了”“他的同伙一定會讓我死的比剛才那個人還快”等內容 。法子英攜帶字條前去收錢 , 但因故未成 。當晚23時許 , 勞榮枝和法子英逼迫殷X華再次打電話給其妻子 。次日早8時30分 , 殷X華被迫再次書寫二張字條 , 交待其妻子一定要合作 , 按照要求一分錢都不能少 , 否則自己死路一條 。當日上午 , 法子英攜帶一把自制手槍及殷X華手書字條出門 。法子英來到殷X華家 , 向殷X華妻子索要錢財 。殷X華妻子以籌錢為由讓其在家中等待 , 隨后外出報警 。當日 , 法子英被公安機關抓獲 。同年7月28日 , 殷X華和陸X明的尸體在法子英和勞榮枝的租住處被公安機關發現 。經鑒定 , 被害人殷X華系被人勒頸窒息死亡 。被害人陸X明系左側頸動脈、右側頭臂干和肺臟刺破急性大失血死亡并頭顱軀干分離 。案發后 , 勞榮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潛逃 , 并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針對上述指控 , 公訴機關提交了相關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 , 被告人勞榮枝伙同他人 , 非法剝奪他人生命 , 致一人死亡;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二人 , 并致一人死亡 , 勒索財物人民幣75000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 采取暴力手段搶劫和入室搶劫他人財物 , 共致五人死亡 , 搶得財物價值人民幣30274.13元、現金人民幣33840元、港幣110元、美元10元、江西郵電企業債券1000元、銀行存單共計95000元、歐米茄手表一塊、手機兩部 。其行為已觸犯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四)、(五)項之規定 , 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情節 。犯罪事實清楚 , 證據確實、充分 , 應當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 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朱X紅、陸X東、陸X升、陸X琴訴請被告人勞榮枝賠償喪葬費39518.5元、交通住宿費用10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546986元、死亡賠償金750820元 , 共計1347324.5元 , 并要求對勞榮枝從重處罰 。辯方意見被告人勞榮枝對起訴書指控的四起犯罪事實及故意殺人罪名均持有異議 , 提出:在四起犯罪事實中 , 其存在被脅迫情形;其起的只是輔助的作用;所搶的財物 , 其只是暫時保管 , 沒有支配權;其和法子英不存在事前共謀;對于致人死亡的結果 , 其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其沒有殺人的故意 , 不應構成故意殺人罪 。被告人勞榮枝的辯護人提出:1.公訴機關認定的部分事實存在證據瑕疵和錯誤 。(1)在南昌、溫州搶劫致人死亡及合肥故意殺人、綁架事實中 , 勞榮枝對于致人死亡的結果既沒有事前共謀 , 也沒有參與殺人 , 被害人系法子英單獨殺害的 。(2)公訴機關出示的與作案工具相關的證據存在瑕疵 。四起犯罪事實中 , 公訴機關出示的與作案工具相關的證據均沒有實物 , 也沒有出示相應的司法鑒定書 , 無法直接證明勞榮枝參與殺害七名被害人 。2.公訴機關適用法律錯誤 。(1)公訴機關指控勞榮枝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 該起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2)對起訴書指控勞榮枝構成搶劫罪、綁架罪不持異議 , 但勞榮枝不具有“致人死亡”的加重情節 。(3)法子英所實施的殺害被害人熊X義、張甲、熊X璇、梁X春、劉X清、陸X明、殷X華的行為 , 屬實行過限行為 , 勞榮枝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4)常州犯罪事實已過追訴時效 。3.量刑情節 。(1)公訴機關舉證證明勞榮枝自愿認罪認罰 , 請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 , 對勞榮枝依法從寬處理 。(2)勞榮枝受到法子英脅迫參與犯罪 , 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 , 請法庭綜合全案證據和情節在量刑時予以區分 。(3)勞榮柱有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情節 , 請法庭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公訴人回應公訴人針對被告人勞榮枝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發表意見認為:1.從勞榮枝與同案人法子英實施四起犯罪的行為模式來看 , 二人實施的系列案件存在對犯罪模式的整體共謀 。2.勞榮枝與法子英系共犯 , 應當對七名被害人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3.結合勞榮枝在與法子英共同實施的系列犯罪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 不應與法子英區分主從犯 。4.雖然勞榮枝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 但實際上并沒有如實全面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 拒不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 , 依法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5.勞榮枝與法子英系情侶關系 , 共同生活且存在情感聯系 , 故勞榮枝受脅迫的辯解不能成立 。查明事實(刑事部分)經審理查明 , 被告人勞榮枝與法子英(已另案判決)系情侶關系 。1996年至1999年間 , 二人共謀并分工 , 由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從事陪侍服務 , 物色作案對象 , 由法子英實施暴力 , 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溫州市、江蘇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實施搶劫、綁架、故意殺人4起 。具體事實如下:第一起 南昌搶劫、故意殺人事實1996年6月初 , 被告人勞榮枝與法子英來到江西省南昌市 , 租住于南昌市西上渝亭X號X單元X室 。勞榮枝化名“陳佳”在南昌市愛樂音夜總會從事陪侍服務 , 并與法子英共同確定被害人熊X義(男 , 歿年37歲)為作案對象 。同年7月28日中午 , 勞榮枝打電話將熊X義誘騙至其租住處 。事先躲藏在室內的法子英持刀威脅熊X義 , 與勞榮枝共同將熊X義手腳捆綁 , 從熊X義身上搶走金項鏈、手表等財物及房門鑰匙 , 威逼其說出家庭住址 。其間 , 法子英將熊X義勒死并分尸 , 將尸塊分別裝入兩個蛇皮袋、兩個牛筋包中 , 后將其中一袋尸塊轉移到南昌市芭茅X巷X號X室熊X義家 。當日傍晚 , 勞榮枝前往熊X義家 , 用劫得的鑰匙試開門鎖后返回 。當日晚上 , 二人攜帶尖刀前往熊X義家 , 在剪斷熊X義家及對面住戶門口電話線后 , 用劫得的鑰匙打開房門進入房間 , 法子英用尖刀、繩子和皮帶等物對熊X義妻子張甲(被害人 , 歿年28歲)進行控制 , 勞榮枝在房間翻找財物 , 劫得金銀首飾及人民幣8090元、港幣110元、美元10元、江西郵電企業債券人民幣1000元、銀行存單共計人民幣95000元等財物 。之后 , 法子英用皮帶將張甲勒死 , 用裙帶將熊X義女兒熊X璇(被害人 , 歿年2歲)勒死 。隨后 , 勞榮枝與法子英逃至江西省九江市法子英母親家 , 將在熊X義處及其家中所搶財物交由法子英姐姐法X華保管 。經鑒定 , 二人所搶手表、金銀首飾等財物價值30 274.13元 。對于上述事實 , 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了下列證據:(一)證明被告人勞榮枝作案前在南昌居住的證據 第一組 證人證言1.證人胡X貞(房東)的證言 , 證明:①1996年6月1日 , 其通過房屋中介將南昌市西上渝亭X號X單元X室出租給“陳佳”和一男子 , 該出租房安裝固定電話 , 號碼6774XXX 。②租房者自稱夫妻 , 男的30多歲 , 嘴上方右邊有一條一寸左右的疤痕 , 臉長長的 , 西裝頭 , 身高1.75米左右;女方叫“陳佳” , 身高1.60米左右 , 皮膚較白 , 臉型偏長 。③男的自稱是做小生意的 , 男的說女的是坐臺小姐 。2.證人秦X明(房屋中介員工)的證言 , 證明:①1996年5月底上午 , “陳佳”來租房 , 同來的有一名男子 。雙方均操標準普通話 , 帶一點浙江口音 。“陳佳”身高1.6米左右 , 體態勻稱 。穿一身連衣裙 , 顏色較淡 , 較樸素 , 細聲細語 。②該名男子要求租一室一廳且帶住宅電話的房子 , 男子對南昌的街道較熟悉 。③其向他們推薦了南昌市西上渝亭X號X單元X室的房子 , 他們也接受了 , “陳佳”在租房協議上簽的字 。第二組 同案人及被告人供述與辯解1.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 , 證明:1996年夏天 , 其與被告人勞榮枝租住在南昌市勝利路一商貿大廈一樓一個一室半一廳的房內 。2.被告人勞榮枝的供述 , 證明:①其不記得租房的具體時間 , 只記得是在南昌綁架前的一、兩個月 。②其不記得租房位置 , 印象中是租了兩次房子 , 第一次租的房子因為樓層比較高就換了房子 , 第二次租的房子樓層不高 , 是一房一廳 , 不記得是通過中介還是外面廣告找到的 。庭審中 , 被告人勞榮枝及其辯護人對上列證據均無異議 , 本院經審查 , 上列兩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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