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原題為:公司通過罰款管控員工,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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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公司為了讓員工能夠好好干活,會有一系列的激勵政策,比如每月達到KPI會有一定的獎勵,每個季度達到KPI能夠拿到季度獎金,一年能達到年度KPI的話年終獎可以拿到很高等等 。但也有一些公司則使用“棍棒激勵”,只要達不成目標,就會遭遇公司罰款 。那么公司通過罰款管控員工到底合不合法呢?公司有權利這么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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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無權對員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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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罰款在性質上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用人單位不享有行政處罰的權利 。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在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中,與勞動者共同協商構建內部管理制度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應當在法律的框架范圍內行使 。罰款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 。雖然1982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可以進行一次性罰款”,但該條例已于2008年被國務院第516號令廢止,并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代替,因此,用人單位無權對勞動者進行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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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法對員工進行經濟性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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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 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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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績效工資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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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經濟性處罰,還可以通過績效考核的方式在工資結構上加以調整,通過企業的規章制度固定下來 。如勞動者出現違反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通過降低績效評分的方式扣減工資 。但績效能不能扣除,首要在于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績效工資 。如果公司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了具體的績效工資標準,那么公司通過績效考核來扣除績效工資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那就是違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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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過罰款管控員工,合法嗎?】總之,公司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因為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公司不具備這樣的權利 。公司若想對員工施行經濟型懲罰,可以采用績效的方式,績效的部分是可以扣除的,除此外,公司無故對員工罰款都是違法的,可要求公司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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