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71號令)
第四十條 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書面聲明 。
【盤錦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 盤錦駕駛證照片】符合規定的 ,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三日內補發機動車駕駛證 。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換證、補證業務 。代理人申請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 , 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人與代理人共同簽字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
車輛管理所應當記載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住所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