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
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制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匯算)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年度匯算的內容
2021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稱納稅年度)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1),計算年度匯算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納稅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年度匯算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所得 。
二、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年度匯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已預繳稅額與年度匯算應納稅額一致的;
符合年度匯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 。
三、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辦理年度匯算:
【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的施行日期 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什么時候開始】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匯算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
因適用所得項目錯誤或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造成納稅年度內少申報或者未申報綜合所得的,納稅人應當依法據實辦理年度匯算 。
四、可享受的稅前扣除
下列在納稅年度內發生的,且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匯算期間填報扣除或補充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
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
五、辦理時間
年度匯算辦理時間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
六、辦理方式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自行辦理年度匯算 。
通過任職受雇單位(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下同 。以下簡稱單位)代為辦理 。
納稅人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含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網頁端,下同)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 。
經驗總結擴展閱讀
- 工傷管理條例最新版 工傷管理條例圖解
-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實施時間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 可通過三種方式辦理 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怎么申報
- 詳細流程如下 個人所得稅退稅流程
- 北京垃圾分類實施時間
- 年薪制工資怎么交個人所得稅?
- 工資支付條例與勞動法沖突 工資支付條例補充規定
- 離婚冷靜期實施了嗎? 離婚冷靜期是強制的嗎?
- 軟件實施工程師是做什么的
- 勞動法2022最新規定什么時候實施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詳細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