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兒童化妝品監管征求意見:禁用以祛斑美白等為目的的原料
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消息,為規范兒童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保障兒童用妝安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起草了《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明確,兒童化妝品,是指供年齡在12歲以下(含12歲)兒童使用的化妝品。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對兒童化妝品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兒童化妝品應當在銷售包裝展示面顯著位置標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兒童化妝品標志(待征集),并在標志正下方標注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
《征求意見稿》規定,兒童化妝品配方設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是兒童化妝品應當減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種類,并結合兒童生理特點,從原料的安全、穩定、功能、配伍等方面評估所用原料的科學性和必要性,特別是香料香精、著色劑、防腐劑及表面活性劑等原料。
二是不允許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脫毛、除臭、去屑、防脫發、染發、燙發等為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時,需對使用的必要性及針對兒童化妝品使用的安全性進行評價。
三是應當選用有安全使用歷史的化妝品原料,不得使用尚處于監測期的新原料,不得使用對兒童安全性尚不明確的原料。
《征求意見稿》同時要求,兒童化妝品應當嚴格執行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必要時開展相關項目的檢驗,避免通過原料帶入激素、抗感染類藥物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發現原料中存在激素、抗感染類藥物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風險,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征求|兒童化妝品監管征求意見:禁用以祛斑美白等為目的的原料】《征求意見稿》還對線上經營提出要求,電子商務平臺內兒童化妝品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經營兒童化妝品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全面、真實、準確披露與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一致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并在產品展示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兒童化妝品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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