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39歲男子湯某某發現妻子與男子羅某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 , 與妻子申請登記離婚后 , 湯某某決定教訓羅某某 , 于是用秤砣和剔骨刀對羅某某實施傷害 , 致羅某某死亡 。
近日 , 中國檢察網公布了貴州省安順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 。 檢察院認為 , 被告人湯某某故意持刀傷害被害人 , 導致被害人死亡 , 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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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顯示 , 被告人湯某某 , 男 , 1982年生 , 戶籍所在地為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 , 曾因強奸罪 , 于2012年3月28日被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
2021年9月27日 , 湯某某發現妻子陳某某與被害人羅某某(男 , 歿年35歲)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 , 夫妻二人因此產生嫌隙 , 并于次日申請登記離婚 。
二人回到家中再次發生爭執 , 湯某某認為羅某某破壞家庭 , 決定教訓羅某某 。
2021年9月28日9時許 , 湯某某攜帶裝有秤砣的背包及剔骨刀來到羅某某的租住房內 , 持秤砣擊打羅某某頭部 , 接著持剔骨刀刺傷羅某某腿部 , 讓羅某某下跪后又再次使用剔骨刀劃傷羅某某手臂、肩部 。 羅某某的母親葉某某見狀上前制止 , 湯某某離開現場 。
羅某某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 經鑒定 , 羅某某系刀刺傷所致的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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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 圖文無關
【|男子離婚后持刀“教訓”妻子的情人致其死亡,貴州檢方提起公訴】起訴書顯示 , 湯某某離開案發現場后攜帶兇器到華西派出所投案 。
檢察院認為 , 被告人湯某某故意持刀傷害被害人 , 導致被害人死亡 ,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 犯罪事實清楚 , 證據確實、充分 , 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起訴書顯示 , 湯某某認罪認罰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 可以從寬處理 。 湯某某在案發后主動投案 , 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 屬于自首 ,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 提起公訴 。
瀟湘晨報采訪人員 蔣紫雯 實習生 邱啟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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