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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讀者來信:凱哥我是北方人,遠嫁到廣東,今年29歲,現在有兩個孩子,我和老公現在正在鬧離婚 。
男方之前提出不到兩周歲小女兒歸我,5歲的大兒子歸他,后面又說兩個孩子可以都歸他,意思是讓我走 。
我同意離婚,但是我舍不得孩子,關鍵明明是他自己出軌,我又不是過錯方,他憑什么讓我凈身出戶,所以有些不甘,一直拖著 。
現在他一個人住老房子,我跟孩子公婆住新房子 。
我想問下這種情況下,我應該怎么做?一方面我想離婚,一方面我又想陪在孩子身邊 。
請凱哥幫我分析分析指導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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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凱紫回答:姑娘你好,看到你的留言,我能理解你作為一個妻子的無奈,以及作為一個母親對孩子的不舍 。
你沒有說你們的婚姻具體出現什么問題,我也不知道,但你說老公離婚想要帶走兩個孩子,而你自己也同意離婚,只是又想陪在孩子身邊,那么是否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爭取孩子呢?
你前面提到自己不是過錯方,他憑什么讓你凈身出戶,那這里你也要問清楚自己,究竟是舍不得孩子,還是不情愿凈身出戶呢?
根據婚姻法,如果你們的新房子是婚后財產,那么這就屬于夫妻共有財產,你可以在離婚時申請進行財產分割 。
分割的方式是,婚姻存續期時購買的房產首付+共同還貸部分 。
當然,如果你們的新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財產,那你確實沒有財產分割權,這個和他是不是過錯方沒有關系 。
你可能會覺得很不公平,自己在家里生兒育女,為什么到頭來會一場空 。
確實,在婚姻里這方面是沒有公平可言,但法律有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
所以,你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補償,卻不能要求財產分割 。
另外之前我也和姑娘們說過,我一直不建議女性在進入婚姻之后就放棄工作,完全進入全職媽媽和家庭主婦的角色 。
在女性的最佳年齡從職場退出,如果這時候還同時放棄成長,這就意味著從此之后你可以創造經濟價值的能力開始逐年降低 。
而這時候又是男性的最佳年齡,他的事業開始呈上升階段,因此就很容易出現夫妻雙方距離越拉越大,最后感情產生裂痕,關系無法維系 。
因此,每個女性進入家庭選擇放棄個人成長成為全職媽媽之前,都要做好心理準備,要能意識到未來有可能產生的危機 。
盡可能對自身情況做出理性的客觀評估之后,再決定,這樣才能避免自己以后進退兩難!
另外我再和你說下,婚姻法中對過錯方的定義: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通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可以知道“過錯方”有以下四種:
1、一方重婚導致離婚的;
2、一方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這里要注意“同居”可跟“出軌”還是有根本性區別的,所謂的同居是指你的伴侶和第三者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
3、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
4、一方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 。
而且,即使一方在婚姻中有以上四種過錯之一,非過錯方也只是有權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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