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歲老人將百萬遺產贈居委會,失聯60年的子女出現爭奪遺產
94歲的曹大爺去世后 , 留下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屋和近30萬元存款 , 統統贈與居委會 。 這時 , “消失”了近60年的子女、親屬們紛紛出現 , 要求繼承老人的遺產 。 無奈之下 , 居委會一紙訴狀將四名子女告上法庭 , 要求確認遺贈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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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近居民眼里 , 家住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的曹大爺不善言辭、獨來獨往 , 從30多歲就一個人生活 , 沒聽說過他有妻兒老小 , 也沒見過他和什么親戚來往 。 拿到大房子的曹大爺又有了新的煩惱 , 想到自己年事已高 , 還時有病痛 , 開始為自己的養老問題犯起了愁 。
這時 , 他想到了平時給予自己照顧頗多的居委會 。 居委會離自己住的地方比較近 , 對自己情況又了解 , 由居委會對其扶養倒是個不錯的選擇 。 曹大爺把這個想法告訴居委會后 , 也得到了居委會的支持 。 于是 , 雙方簽訂了一份《處理意見》 , 載明 , 由于歷史等原因 , 曹大爺一直獨身 , 雖有兄弟姐妹 , 但由于工作忙、距離遠 , 照顧不便 , 目前曹大爺年事已高、體弱多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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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的16年 , 曹大爺日常生活得到了居委會工作人員的照料 , 在舊房拆遷后 , 居委會為曹大爺提供了過渡房 , 幾次生病住院居委會都替他支付了醫療費 , 逢年過節還送上慰問金 。 2019年 , 一直照顧曹大爺的工作人員江某發現曹大爺身體狀況大不如前 , 就和曹大爺商量 , 去養老院安度晚年 。 得到了曹大爺的同意后 , 居委會將曹大爺送到了附近的養老院 , 并為曹大爺支付了養護費、入住費 , 購置了生活用品 。
曹大爺去世后 , 居委會在派出所的見證下打開曹大爺生前住所的房門 , 竟然發現了
沒過多久 , 四個自稱是曹大爺子女的人來到了居委會 , 說要繼承老人留下的現金和房產 。 在做完親子鑒定確認曹大爺與四個子女的親緣關系后 , 居委會拿出《處理意見》 , 告知了曹大爺生前意愿 , 曹大爺的遺產依法應該歸居委會所有 。 這下子女們不樂意了 , 為妥善處理糾紛 , 居委會起訴到了法院 , 要求確認這份《處理意見》有效 , 曹大爺遺產歸居委會所有 。
法庭上 , 四個子女也道出了多年未與父親來往的隱情 。 原來 , 曹大爺年輕時生活在安徽某地 , 與吳某結婚后生下四個子女 。 1961年 , 曹大爺因堅持回無錫務農與吳某發生了矛盾 , 繼而離婚 , 并約定四個子女由吳某撫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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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起訴到法院后 , 法院經審理認為 ,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 按照協議 , 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 , 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 《處理意見》從標題和形式上看雖然未注明為“遺贈扶養協議” , 但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看 , 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明確 , 應認定本質上是一份遺贈扶養協議 , 且該協議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 , 應為有效 。
居委會在簽訂《處理意見》后的16年里對獨居的曹大爺日常生活進行了扶助、妥善安排了住處并有專人看護、為其墊付了醫療費用、在其年邁時送其至養老院且支付費用、在其去世后承擔了喪葬費用 , 以上種種都表明 , 居委會已經盡到了扶養的義務 , 保障了曹大爺的生養死葬 。 這種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世界的關愛 , 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 。 法律無法還原居委會對曹大爺照顧的具體情形 , 但曹大爺活到94歲高齡才去世本身也說明了一切 。 由于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于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 因此居委會有權按照協議約定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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